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和及时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食盐市场异常波动,保证食盐市场有效供应和价格稳定,满足人民群众正常用盐需求,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浙江省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嘉兴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嘉政发(2017)19号),《嘉兴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嘉政办发〔201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嘉兴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反应及时、处置果断。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组织机构
为建立分工负责、配合协调的工作机制,成立嘉兴市食盐市场供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食盐应急指挥部”),由市经信委、市网信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盐业公司等成员单位组成。市经信委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
市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市经信委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市)成立相应的食盐市场供应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县(市)食盐应急机构”)。各区不设食盐应急机构,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的食盐市场供应应急指挥工作由市食盐应急指挥部负责,区相关职能部门对照市级对应部门职责协助开展工作;嘉兴港区的食盐市场供应应急指挥工作由平湖市负责,港区相关职能部门对照平湖市对应部门职责协助开展工作。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食盐应急指挥部
指挥协调全市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启动(终止)应急响应、下达应急指令,向社会发布食盐供应突发事件信息,完成省食盐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 市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掌握食盐市场供应信息,视情向市食盐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关行动建议;按照市食盐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收集汇总综合各方面情况,起草有关文件报告;根据市场情况向省食盐应急指挥部申请动用省级食盐储备;完成市食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市食盐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经信委:负责市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牵头建立食盐供应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视情向市食盐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完善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和调用机制,及时提出调用市级政府食盐储备及向省食盐应急指挥部申请调用省级食盐储备的建议。
市网信办:负责协助处置食盐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后的网络舆情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食盐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确保道路交通运输秩序,防范因食盐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和哄抢食盐等违法犯罪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食盐供应突发事件应急相关资金的保障,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保障食盐应急运输,优先保证在应急状态下食盐运输工作的需要。
市商务局:协助做好食盐市场运行监测,指导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点。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盐供应突发事件中的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及食盐经销商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
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对食盐供应突发事件中的食盐价格,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市盐业公司:负责执行省、市两级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保证食盐储备充足,及时掌握食盐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保持食盐价格基本稳定;发生食盐供应突发事件时,按照省、市食盐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负责食盐的生产、调运和供应工作;配合做好应急状态下的市场监测、预测预警和信息上报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
市经信委会同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市盐业公司等单位建立健全食盐市场供应预警信息监测体系。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要求,做好食盐市场预警监测工作,及时通报和发布有关信息。
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辖区内食盐库存、价格及食盐市场动态实施监测分析,并按省、市有关部门(单位)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状态随时报告。
3.2 预警报告
建立市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应急信息报告制度。发生洪水、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社会恐慌的突发事件,造成食盐市场供应或价格异常波动等情形,各县(市、区)经信、物价、商务部门和食盐批发企业应立即调查核实,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按照事件严重性、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3个等级。
4.1.1 一般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ⅲ级):在嘉兴市本级或1个县(市)出现食盐市场异常波动,食盐销量超出正常销量1倍以上,食盐供应紧张,出现脱销或断档,居民出现抢购。
4.1.2 较大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ⅱ级):在市本级及1-2个县(市)范围内出现食盐市场异常波动,食盐销量超出正常销量1倍以上,食盐供应紧张,出现脱销或断档,居民出现抢购。
4.1.3 重大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ⅰ级):在全市范围内出现食盐市场异常波动,食盐销量超出正常销量1倍以上,食盐供应紧张,出现大面积脱销或供给中断,居民抢购现象十分严重。
4.2 应急响应启动
出现食盐市场异常波动情况时,相关县(市)食盐应急机构应立即进行研判,启动相应应急机制,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县(市)食盐应急机构相关信息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分析情况,迅速做出评估判断,指导有关县市区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并报省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2.1 ⅲ级和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确认出现ⅲ级或ⅱ级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市及相关县(市)食盐应急机构应立即启动当地食盐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市及县(市)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及县(市)食盐应急指挥部要根据盐业市场出现的应急状况,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盐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应及时调用地方政府食盐储备,政府食盐储备调用方案应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4.2.2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确认出现i级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i级应急响应,由市食盐应急机构向省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调用省级政府食盐储备投放市场,组织调度全市食盐应急队伍和资源,保障食盐市场安全稳定。
(1)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食盐应急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市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随时记录并报告有关情况。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2)市食盐应急指挥部随时掌握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发展情况,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向省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市人民政府报告应对处置情况,并通报市有关部门(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发布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3)市、县(市)盐业公司按照区划负责食盐储备调用计划的执行,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并组织调运,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食盐调拨到位,并将落实情况报同级食盐应急指挥部。
(4)超出本级食盐应急机构处置能力,市内储备已无法满足供应,确需调用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的,由市食盐应急机构提出申请报省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请求调用省级储备食盐投放市场。
(5)市及县(市)食盐应急机构要迅速落实上级食盐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和应急措施,24小时监测本地区食盐市场动态,重大情况第一时间上报上级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级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食盐调配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食盐市场秩序。
4.3 应急响应终止
食盐市场异常状态消除、食盐供应恢复正常、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并经确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终止应急响应。
5 保障措施
5.1 物资保障
按照《嘉兴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足额安排食盐储备,加强食盐储备库存核查,提高应对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能力。根据市场需求状况,合理布局政府食盐储备库点,优化储备品种结构。食盐储备企业必须按质按量保证食盐储备,储备条件不能满足要求的企业,要及时向当地盐业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盐业主管机构牵头落实用地选址,扩建或新建仓储设施,建设资金由企业自筹。
5.2 经费保障
政府食盐储备的调运费用由调入方负担。对于按照各级政府指令组织调运、投放应急食盐产生的各项费用,各级财政审核后给予合理补助。
5.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交通运输方面的协调,公路、铁路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保障运力,确保应急食盐及时运输。
5.4 市场秩序保障
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物价部门要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制售假冒伪劣食盐等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5.5 通信保障
各级食盐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应急通讯录,收集汇总各有关部门(单位)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应急处置期间,应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5.6 宣传培训
各级食盐供应应急组织机构及成员单位,要通过网站、内部刊物、举办培训班等形式,组织对食盐供应应急相关知识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加强应急处置技能的探讨和交流。
6 善后工作
6.1 分析和总结
食盐市场应急处置结束后,各级食盐应急机构要及时进行总结,针对组织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食盐供应应急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2 补足储备
按照原储备规模,在一个月内(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及时补足食盐应急处置中调用的各级储备盐。
7 监督管理
7.1 监督检查
市经信委会同市应急办及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2 奖惩制度
7.2.1 表彰奖励
对在食盐市场供应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7.2.2 责任追究
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市)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报市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