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解读范围
(一)全市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全市以政府部门或部门联合名义发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解读主体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落实政策解读责任主体。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起草部门(文件代拟部门,下同)负责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以部门名义发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发部门负责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以部门联合名义发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
各地、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好重大政策“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职责,带头解读政策,传递权威信息。要落实专人负责起草政策解读文本,规范政策解读流程,确保政策解读工作落到实处。
三、解读内容
(一)制定背景,包括制定的意义、目的、依据等;
(二)政策措施,包括主要内容、适用范围、标准、期限、术语释义等;
(三)新旧政策差异、注意事项、后续工作考虑等;
(四)解读机关(文件牵头起草部门)、解读人(由解读机关指定)及其600全讯开户送白菜的联系方式。
四、解读程序
政策解读材料要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一)对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牵头起草部门上报文件代拟稿时,应当将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的政策解读材料一并报送,上报材料不齐全的,政府办公室按规定予以退文。行政规范性文件经集体审议后,在审签过程中,政策解读材料应当与文件同时送审,经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签字后,由政府办公室对应处(科)室将书面和电子文档同时报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相关处(科)室。
以政府部门或部门联合名义发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经集体审议后,在报批时应当将政策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
(二)文件公布时,相关政策解读材料应当同步(当日)在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发布,并标注文号、内容概述、有效性等内容。同时,要在同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
牵头起草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同级主要新闻媒体沟通对接,合力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各级主要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主流传播媒体作用,做好重要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各级政府办公室要会同宣传、网信等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切实增强政策解读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五、解读形式
各县(市、区)政府要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市级各部门(单位)要在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开辟“政策解读”专栏,开展政策解读。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通过文字解读、图表图解、音频视频、专家解读、政策问答、政策吹风会、新闻发布会、网络访谈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深入宣传和解读政策背景和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后续工作考虑等,及时准确向社会传递政策意图,提高政策透明度。
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政策,牵头起草部门要注重运用客观数据、生动实例等,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把政策解释清楚,避免误解误读。
要创新政策解读形式和载体,充分运用新兴媒体(app等)和政府门户网站互动功能,做好分众化、对象化传播,真正让群众看得懂、听得清、信得过。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6日